宗盛電子報

【第四十八期■發送日期201702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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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

                 1-1)         支付高公路子收費系統(ETC)通行費應取具何種憑證。

                 1-2)         營利事出售不動產所得歸屬年度,原則上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

                 1-3)         營利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依限繳納稅款,會受到什麼處罰?

                 1-4)         適用盈互抵所稱「如期申報」係指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如期申報。

                 1-5)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屬以前年度盈餘部分不得自未分配餘項下減除。

2、營業稅

                 2-1)         發包工程如有折抵工程款,仍應依工程總額開立發票

                 2-2)         查定課徵之小規模營業人,可否申請改為使用統一票,報繳營業稅?

                 2-3)         電子計算機發票即將全面落日,營業人宜及早規劃改用電發票。

                 2-4)         營業人購買建築改良物,應俟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再所有權狀及發票影本辦理退稅。

                 2-5)         購置國內使用之模具所取得之外匯收入不適用零稅率。

                 2-6)         民眾向稽徵機關舉案件具體事證不可少。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         105年度綜所稅額試算作業即將開跑 要變更郵寄地趕快申請。

                 3-2)         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新制之房屋、土地,無論應納稅額,均應依限辦理申報,未依限辦理者將遭處罰鍰!

                 3-3)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離境前是否要申報綜合所得稅

                 3-4)         房地合一新制下,持有自住房地連續滿6年認定條

                 3-5)         外匯易若有利得,要申報所得稅。

4、遺產及贈與稅

                 4-1)         臺灣人於大陸地區死亡之遺產稅申報期限。

                 4-2)         免徵遺產稅之農用地,承受人於承受後5年內移轉予他人時,應追繳應納遺產稅賦。

                 4-3)         未成年子女以逐年受贈之資金購置財產,需保留完整金流程。

5、其他稅制

                 5-1)         購買電動車免貨物稅年限延長5年。

                 5-2)         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的復查決定如有不服應於法期限內提起訴願,以免坐失救濟機會。

                 5-3)         退稅應先抵繳欠稅。

二、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宗盛可提供BVISamoaSeychellesHong KongSingaporeAnguilla等司法管轄區之設立服務。

                 1-1)         Anguilla

                 1-2)         BVI

                 1-3)         Samoa

                 1-4)         Seychelles

 

一、稅務法令

1、營利事業所得稅

1-1)         支付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通行費應取具何種憑證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

營利事業支付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通行費應取得之憑證,依據財政部95110日台財稅字第09404139500號函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說明如下:

一、預先儲值「通行費」及補繳「通行費」:「現金支付」者,應取具「代收收據」,若係「刷卡支付」者,得以銀行寄發之「信用卡扣款對帳單」作為繳款憑證,惟「預先儲值通行費」之性質係屬預付性質,於行經高速公路電子收費車道時,企業車主或個人車主,應取具「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如為企業客戶(指擁有特定車輛數以上之法人客戶)則應取具遠通電通股份有限公司寄送之通行紀錄報表,轉列費用;而「補繳通行費」則屬清償應付費用性質。

二、繳納「通知補繳作業處理費」:屬收取手續費、處理費性質者應取具遠通電通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

聯絡電話:04-727432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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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所得歸屬年度,原則上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產生損益時,究竟應列入哪個年度申報所得稅?是簽約日年度?收款日年度?還是不動產移轉登記日年度?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

該局日前查核某家建設公司104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當年度完工案場中有一戶房屋未列入申報,公司主張因買方之銀行借款延遲貸放,房屋尾款在1051月才交付,實際交屋日期為105年,故未於104年列報該筆房屋銷售收入。惟經該局查核,該公司不動產移轉登記日期為1041231日,因此,該建設公司出售不動產之所得應歸屬於104年度,而非收取價金之105年度,除依法補徵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南區國稅局提醒,公司會計基礎係採權責發生制,所以在會計期間已確定發生的收入及費用,無論有無現金收付,都要依法辦理營利事業得稅結算申報,當出售不動產之簽約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價金實際交付日等不同時應注意所得歸屬年度之規定,避免因一時疏忽而遭受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歐審核員  06-2223111分機8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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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依限繳納稅款,會受到什麼處罰

陳小姐詢問:本公司若於106531日以前完成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但是未繳納稅款,會受到什麼處罰?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逾限繳納稅款、滯報金、怠報金者,每超過2日,按滯納金額加徵1%滯納金。超過30日仍未繳納者,除由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納稅義務人如果是營利事業,並得停止其營業至繳納之日為止。前面所說的應納稅款、滯報金、怠報金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及遺贈稅股許股長

聯絡電話:5978211分機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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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適用盈虧互抵所稱「如期申報」係指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如期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前揭規定所稱「如期申報」,係指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如期申報,始符合該規定之意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300萬元,經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公司虧損發生年度申報遲延1日,不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盈虧互抵之規定,全數剔除;甲公司不服主張僅逾期1日申報,且適用盈虧互抵之「如期申報」要件,係針對申報扣除年度之規範,不及於虧損發生年度,應准予扣除,申請復查,未獲變更,循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營利事業縱使僅逾期1日申報,亦屬逾期申報;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須符合「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及「如期申報」4項要件者,始得申報扣除以往年度虧損,又「如期申報」非僅指納稅義務人應如期申報扣除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而係規定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應如期申報;甲公司雖已委託會計師簽證,惟未符合如期申報之規定,自無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申報扣除以往年度虧損者,應注意須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之相關規定,以免事後遭調整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蔡稽核 06-2298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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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屬以前年度盈餘部分不得自未分配盈餘項下減除

新營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必須是屬「當年度」盈餘提列的部分才能作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舉列來說:公司1056月決議分配盈餘1,500萬元,其中屬104年度盈餘800萬元,餘700萬元是以前年度的累積盈餘,則提列法定盈餘公積150萬元(1,500X10%)中屬以前年度盈餘有70萬元,所以於申報104年度未分配盈餘時,依規定不得作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以免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江課長

聯絡電話:06-6573111分機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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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營業稅

2-1)         發包工程如有折抵工程款,仍應依工程總額開立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間交易如有折抵工程款,應就各自交易總額分別開立統一發票,而非以互抵後之淨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轄區內甲公司99年間將路面修護工程總價640萬元發包給乙公司,並就該路面刨除剩餘之材料折抵應給付乙公司之工程款40萬元,由乙公司開立銷售淨額600萬元之工程款發票予甲公司,該局認定甲公司未依規定開立及取得憑證40萬元,予以補徵營業稅並處罰。甲公司不服,主張買賣雙方就折抵工程款部分互開統一發票與否,不影響應繳之營業稅等理由,提起行政訴訟,但遭地方法院判決敗訴。

地方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甲公司與乙公司約定以刨除料抵銷應給付乙公司之工程款40萬元,無異以刨除料為買賣標的出售予乙公司,刨除料折抵價值40萬元,雖由工程款中扣除,惟僅係債權債務相互抵銷之計算方式,尚非工程總價之減少,甲公司應就刨除料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且進項稅額須先行申報並經主管稽徵機關審核符合規定後,始得扣抵銷項稅額,非乙公司得自行折抵,逕行簡化程序,況且,甲公司未就刨除料折抵之工程款,取具進項憑證,自不得以該等進項稅額扣抵其因銷售刨除料而短漏報收入之銷項稅額。再者,甲公司如依工程合約書所載工程總價折減刨除料剩餘價值後之餘額開立統一發票,與依工程總價開立統一發票,二者之工程收入金額不同,計算工程損益時即可能出現差異,而影響後續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

該局提醒營業人,發包工程如有折抵工程款情事,應就各自交易分別開立統一發票與對方,並如實全額申報營業稅,千萬勿以交易互抵後之淨額開立統一發票,否則一經查獲將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謝稽核 06-2298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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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查定課徵之小規模營業人,可否申請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東港賴先生來電詢問,本行號是由國稅局核定為查定課徵之小規模營業人,因業務需要必須開立統一發票,可否向國稅局申請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答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4條規定,小規模營業人可以向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改為使用統一發票,並依同法第35條規定,按期報繳營業稅,但經核准後3年內不得申請變更。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股謝股長

聯絡電話:08-833013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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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電子計算機發票即將全面落日,營業人宜及早規劃改用電子發票

嘉義市李先生詢問,本公司是使用電子計算機發票營業人,聽聞該發票要落日,請問是否仍可繼續使用?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財政部於105715日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5條修正條文,明定自10611日起停止核准新申請之營業人以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因此,自106年起,除階段性先停止核准營業人使用電子計算機發票外,亦將視狀況規劃全面落日,所以已核准使用之營業人仍可繼續使用至落日為止。

因電子計算機發票紙張及印製成本高,且需負擔寄送發票及倉儲成本,該分局建議使用電子計算機發票開立發票之營業人,儘速規劃於空白未用之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用罄後,轉換開立電子發票,以節能減碳及降低稅務依從成本。

新聞稿聯絡人:本分局銷售稅課黃課長

聯絡電話:05-2282233分機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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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營業人購買建築改良物,應俟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再憑所有權狀及發票影本辦理退稅

臺南市仁德區陳小姐問:本公司購買之廠房所溢付營業稅額,何時可以辦理退稅?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據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申報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應由主管機關查明後退還之。所稱「取得」,如為不動產者,依民法第758條規定,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營業人購買建築改良物,在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尚不符合「取得」固定資產之要件。因此,營業人購買建築改良物,應俟辦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登記,取得建築改良物後,再憑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及統一發票影本辦理退還溢付營業稅款。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二股曾股長

聯絡電話:(06597821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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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購置國內使用之模具所取得之外匯收入不適用零稅率

營業人外銷貨物雖然依規定營業稅稅率為零,惟外匯收入中若含有接受國外客戶訂單,約定製造新產品之模具費,其模具在國內使用並未出口,則供購置模具之外匯收入,不適用零稅率之規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查獲轄區內甲公司為非保稅區之營業人,出口汽車零件1批,其中含有模具費1,050,000(含稅),經查係約定製造新產品之模具費,由國外客戶負擔,模具係在國內使用並未出口,依財政部75102日台財稅第7571723號函釋意旨,其依約定匯入供購置模具之外匯收入不適用零稅率之規定,甲公司因未盡注意之責,誤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零稅率銷售額,除補徵稅款50,000元外,並裁處罰鍰25,000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嗣後若國外客戶要求返還該模具且已報運出口,其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外銷貨物規定者,准按原申報銷售額適用零稅率,並得自該模具出口之日起5年內,申請退還或留抵其應納之營業稅額。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謝稽核 06-2298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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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民眾向稽徵機關檢舉案件具體事證不可少

民眾消費購物如遇營業人未開立統一發票、未主動給予統一發票或於索取統一發票時被要求額外支付5%金額等情形時,大都會向國稅局檢舉營業人逃漏稅,但部分民眾不清楚檢舉時應提供那些資料,以致於國稅局因缺乏可供偵辦的資料及線索,不得不再通知檢舉人提供具體逃漏稅事證,而造成檢舉人的誤解,以為國稅局推託,怠忽職守。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規定,稽徵機關對於檢舉案件,須先確認檢舉人是否提供違章漏稅事實及可供偵查的具體事證,若有缺漏將會通知檢舉人補證,逾期不提供將予免議結案。

該局說,民眾向稽徵機關檢舉案件時,應具備以下3點要素:1、被檢舉人的姓名及地址,若是公司行號,必須載明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2、檢舉人的姓名及住址;3、逃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舉例說明,民眾檢舉不開立統一發票的店家時,其內容必須包括店家的店名或市招、地址、消費時間及品項、金額等,其提供的事證愈詳細愈好,如能拿到店家開的收據或結帳單或付款證明(如存摺帳戶、支票、匯款、現金簽收紀錄、信用卡簽單等),更是最好的佐證。

該局進一步指出,民眾檢舉逃漏稅案件,除可就近至各地國稅局現場檢舉外,國稅局也提供檢舉專用電話(06-2225542)及網站檢舉逃漏稅信箱(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網站:www.ntbsa.gov.tw∕服務園地∕民意交流∕意見信箱∕檢舉逃漏稅信箱),只要資料具備,國稅局一定會依法辦理。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  06-2298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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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         105年度綜所稅稅額試算作業即將開跑 要變更郵寄地址者請趕快申請

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須變更稅額試算書表郵寄地址,請填妥申請書並檢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自106215日起至315日止以郵寄、傳真或臨櫃方式,送至各地區國稅局辦理,另亦可利用網路,以自然人憑證(或金融憑證或健保卡),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www.tax.nat.gov.tw)線上申請。

該分局進一步提醒,以往曾申請不適用試算服務之民眾,倘本年需要國稅局提供試算服務,亦可於前揭期間申請恢復適用【例如:已申請104年度不適用試算服務,想要105年度適用試算服務,可於106215日至315日提出申請】。

新聞稿聯絡人:雲林分局綜所稅課詹雅琪 

聯絡電話:(05)534557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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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個人自10511日起交易新制之房屋、土地,無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限辦理申報,未依限辦理者將遭處罰鍰

本局表示,個人在10511日以後交易之房屋、土地,如屬1031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係10511日以後取得者,應依新制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並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個人出售房屋、土地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以免受罰。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04617日買賣取得A房地,嗣於105526日出售,雖該房屋、土地交易損失60萬元,惟甲君未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經本局所轄分局查獲,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1項規定,處行為罰3,000元。

本局特別提醒,個人交易新制之房屋、土地,無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以免無須補稅仍遭處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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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離境前是否要申報綜合所得稅

甲公司李小姐詢問:公司雇用之外籍人士1063月因聘雇期滿準備離境,是否要申報外僑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非居住者在中華民國境內,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除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應離境前辦理申報,依規定稅率納稅外,其餘各項所得已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時,不適用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關於結算申報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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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房地合一新制下,持有自住房地連續滿6年認定條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不要誤以為營業稅係由國稅局查定課徵,只要三個月繳納一次營業稅,就没有稅務申報的問題了。該分局特別提醒小規模營利事業,如果105年度有給付薪資、租金等支出,仍應於10611日至同年26日止向國稅局申報扣()繳憑單,以免漏報受罰。另如果每次給付租金依扣繳率10%扣繳之稅款達2,000元以上者,尚需於給付時扣繳稅款並向公庫繳納。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綜所稅課施蘊芳

聯絡電話:049-2223067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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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外匯交易若有利得,要申報所得稅

近期因美國民眾對川普新政期待與消費者信心指數創高及國際預期美元升息等因素,造成美元兌新臺幣呈現升值趨勢,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進行外幣操作,除了應將投資獲利及風險列入評估外,買賣外幣產生之匯兌利得涉及相關課稅問題,亦應一併列入考量。

該局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非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或權利,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即屬所得稅法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因此,外匯交易所產生之增益,符合上述財產交易所得之課稅範疇。

國稅局舉例說明,民眾以新臺幣145萬元買進5萬元美元,當時1美元兌換新臺幣為29元,嗣後美金升值,1美元兌換新臺幣匯率為32元,匯差部位浮現,若民眾把5萬元美金全部兌換成新臺幣160萬元,其中新臺幣15萬元即為外幣買賣的價差,減除相關手續費後即為財產交易所得,按規定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從事外匯匯兌投資時,應妥善保存相關資料誠實申報,如漏未申報,只要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蘇股長 06-2298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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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遺產及贈與稅

4-1)         臺灣人民於大陸地區死亡之遺產稅申報期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臺台灣人民於大陸死亡,其遺產稅申報期限?

該分局說明,依據財政部82512日台財稅第820168380號函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於大陸地區死亡,經大陸地區有關單位出具死亡證明者,其遺產稅之申報期限,以該死亡證明取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證明之日起六個月內計算。

該分局說明,若繼承人為大陸人士,應檢附大陸地區公證處出具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及取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並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表示繼承,經准予備查之文件。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營所遺贈稅課劉佳蕙

聯絡電話:(049)222306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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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承受人於承受後5年內移轉予他人時,應追繳應納遺產稅賦

陳先生來電詢問,所繼承之農地業經稽徵機關核定免徵遺產稅,為何又接獲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

本局表示,按「左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六、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前段所明定。

以陳先生案例言,陳先生繼承其父所遺桃園市桃園區5筆農地,經國稅局核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免徵遺產稅,並自繼承日(103330)起列管5年;嗣查獲陳先生於104615日將上揭農地出售,國稅局雖函請陳先生限期回復上揭農地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惟陳先生仍未依限回復,其已構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應追繳應納稅賦。」之情事,國稅局遂依規定追繳之。

本局進一步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目的係在獎勵承受人能將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受獎勵者應嚴謹遵守管制規定,當優惠條件不復存在時,自應恢復課稅狀態。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張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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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未成年子女以逐年受贈之資金購置財產,需保留完整資金流程

採每年贈與免稅額度內之現金給未成年子女,日後未成年子女以逐年受贈之資金購買不動產或投資股票等財產時要注意什麼事?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五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所以主張未成年子女以自有資金購置財產,應保留完整之資金流程及交代資金來源,得免視為贈與。實務上發現,有不少父母將現金贈與給未成年子女,雖依法申報並取得國稅局核發的贈與稅免稅證明書,但隨即將資金轉出挪作他用,等到國稅局查核時,僅提供前述贈與稅免稅證明書,無法證明該支付之款項確係源自子女之受贈款項及所生孳息,仍然會被課徵贈與稅。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蔡課長

聯絡電話:05-228223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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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稅制

  5-1)     購買電動車輛免貨物稅年限延長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為因應綠色環保潮流及節能減碳,並鼓勵電動車輛產業發展,原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規定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年限延長至1101231日止。

該所進一步表示,為配合經濟部規劃新一期5年「智慧電動車輛發展策略與行動方案」,已修正同條例第12條之3規定,對於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接續自106128日起免徵貨物稅至1101231日止。但電動小客車免徵貨物稅金額以完稅價格140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股 吳建霖    聯絡電話 :04-2422582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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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的復查決定如有不服,應於法定期限內提起訴願,以免坐失救濟機會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訴願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的復查決定不服時,應於該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若無法定原因而遲誤上開訴願期間者,即不予受理,請民眾特別留意。

該局舉例,甲君因不服所屬轄區國稅局核課稅捐處分申請復查,復查決定書於105217日送達甲君,但甲君對於復查決定仍不服,於同年331日經由國稅局向財政部(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經財政部訴願決定,以該訴願之提起已逾法定30日不變期間,程序不合,不予受理。甲君對訴願決定仍不服,續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主張其係因國稅局承辦人員告知錯誤之救濟期間,致遲誤提起訴願之期間,嗣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在案。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內容指出,本件既係甲君對復查決定不服,提起訴願之期間應自甲君收受復查決定翌日起算30日。此規定業經載明於復查決定書,並無告知救濟期間錯誤之情形。從而訴願決定以甲君訴願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不予受理,自無不合,甲君提起行政訴訟,顯非合法,乃予駁回。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捐處分不服要提起行政救濟時,應留意申請時限,以免因遲誤行政救濟期間而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黃稽核 06-2298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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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退稅款應先抵繳欠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為加強清理欠稅,現行國稅及地方稅稽徵機關均已彙整全國欠稅資料,並建立全國國稅及地方稅退稅抵欠機制,同一納稅義務人於各國稅及地方稅稽徵機關所滯欠之稅款,將會全數先按稅捐稽徵法第2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依序抵欠。

該所說明,納稅義務人依法申請退稅時,稅捐稽徵機關會先查核受退稅人是否有欠稅,並查明該筆欠稅是否應該辦理抵欠。如經確認係屬欠稅,即依規定辦理抵欠,同時將退稅抵繳通知書及退稅抵繳證明書,連同抵繳後剩餘之退稅支票一併郵寄送達受退稅人。 

另該所表示,非同一納稅主體之應退稅款與欠稅不得抵繳,惟資本主個人與獨資組織之納稅主體為同一人,故其退稅款與欠稅款可以互相抵繳。若納稅義務人對退稅情形有疑義,可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之分局、稽徵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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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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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奎拉Anguilla

 

公司名稱

設立日期

1

DREAMERS WORLD LIMITED領置有限公司

05 Jan 2017

2

GOLD FALCON LIMITED金優有限公司

05 Jan 2017

3

OPTIMUN STAR LIMITED

03 Jan 2017

4

TOP UP LIMITED

03 Jan 2017

5

VISION AVENUE LIMITED

03 Jan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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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屬維京群島BVI

 

公司名稱

設立日期

1

ACHIEVE VICTORY LIMITED

2017-01-12

2

PEONY RICH LIMITED

2017-01-12

3

POWERFUL ANCHOR LIMITED

2017-01-12

4

SILVERY JOURNEY LIMITED

2017-01-12

5

STONE UNIVERSAL LIMITED

2017-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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薩摩亞Samoa

 

公司名稱

設立日期

1

BLOOMING CITY LIMITED

2017-01-10

2

HOLLY GREEN LIMITED

2017-01-10

3

JOY VOYAGE LIMITED

2017-01-10

4

PERFECT MAGIC LIMITED

2017-01-10

5

MILLION SUCCESS LIMITED

2017-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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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舌爾Seychelles

 

公司名稱

設立日期

1

PROMINENT WISDOM LIMITED

2017-01-04

2

EMINENT BUSINESS LIMITED

2017-01-04

3

SMART PARADISE LIMITED

2017-01-04

4

TALENT FORTUNE LIMITED

2017-01-04

5

CLEAR SMART LIMITED

2017-01-04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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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點,宗盛快速為您完成取得合法境外公司執照:

1.  取好公司名
您可自行取名,或選擇由宗盛已註冊之現成公司名稱。

2.    護照及身分證件
股東及董事護照影本(護照上須有簽名)、決定之股份比例、在台聯絡地址。

3.    傳真申請表
填妥申請表,連同以上資料傳真至宗盛,查名通過並繳交設立款項後,我們將立即為您申請。

 

下載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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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4-2326-1796 傳真:04-2327-0490
地址:403台中市西區公益路529樓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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